一、會首倒會
何謂更生程序?
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者,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法院可進行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後,協調更生方案,使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後,獲得重生機會。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,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強制執行,但僅限於無擔保債權,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則不在此限。
清算程序?
即簡易破產程序;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,由法院清算債務人財產,迅速處理分配給債權人,債務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。法院裁定清算後,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,也屬被清算之財產。而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應裁定免除債務人債務,債務人於清算程序終止滿五年後,可向法院聲請復權。
對於聲請清算之債務人,條例也設置「生活限制條款」,工作項目、生活條件都有嚴格限制,防止不知節制的債務人過著奢華的生活。債務人聲請清算程序後,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,非經法院許可,不得離開住居地。法院也得在必要情況下,對討債債務人裁定拘提或管收。另為避免債務人藉更生程序拖延債務,條例明定,對於聲請更生程序,卻未履行、配合應盡義務之債務人,法院認定欠缺更生誠意者,得依職權將更生程序轉換為清算程序。為使更生方案增加成功機會,明定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後不得逾六年,但有特別情事者,得延長八年。更生方案應記載事項包括:清償之金額,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,以及清償期限。至於本法施行之緩衝期,最後確定為公佈後九個月施行。目前已於民國96年6月8日三讀通過,7月11日總統公佈。 呆帳催收
二、 會員倒會
合會法中規定,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,應負連帶之責任。會員倒會時會首必須代墊會款,但是會首代墊會款可以向未繳款會員索賠。會員倒會會首代墊會款後,可控告倒會會員「債務不履行」,但求償的範圍,僅限於倒會發生後所代墊的當期會款。對於日後每期所需代為賠償的會款,需於墊款事實發生後,才能請求索賠。
此外因會首破產、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互助會不能繼續進行時,最好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後續之事宜,來減少紛爭。